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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洛阳与中华法系(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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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经过战国、秦汉持续的法律空间整合运动,原本散布在各地的法律据点日益增多、扩大,据点间的连线日益增密、加宽,中原法律在更广大的汉人区域内施
经过战国、秦汉持续的法律空间整合运动,原本散布在各地的法律据点日益增多、扩大,据点间的连线日益增密、加宽,中原法律在更广大的汉人区域内施加更细密的影响,把更多的“山高皇帝远”的法律缝隙覆盖填满,吸纳包容进入一个以中原汉人政权为总号令、以农耕宗法伦理文化为总背景的法律统治空间之内。这个广大的区域主要包括今天中国的中部、东部、南部和中国西北地区,其核心区则先在关中,后转河洛。魏晋南北朝虽然进入大分裂的历史周期,但是当时中原法律的适用范围仍旧不减于此前的规模,并且在南方的深山密林实现更进一步的法律覆盖。在此期间,洛阳不仅始终洋溢着法制创新的活力,引领着中国法律的发展方向,而且更进一步升级为华夏法制正统的地理标志。总体而言,在1—6世纪的东汉、曹魏、西晋、北魏时期,以洛阳为中心的河洛地区长期都是中国法律空间最核心的区域。①鲁西奇认为,中国历史发展过程中始终存在一种作为国家发展重心、借以掌控全局的核心区。这个核心区应该同时满足兵甲所出之区、财赋所聚之都、人才所萃之地、正统所寄之望等四项标准。这个核心区,秦汉时是关中和三河,北朝隋唐时是关陇、河东、河洛,六朝、南唐、南宋时是宁镇、江淮,中晚唐、五代、北宋时是汴洛、河北,辽、金、元时是草原、燕地,明清时是南北直隶和畿辅。参见鲁西奇《中国历史的空间结构》,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143-229 页。从中不难看出,洛阳所在区域在中国古代史长期都处于核心区域之中。这还不算两周乃至更早的二里头时代。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以中国核心区的地位而担当中国法律核心区的职能,洛阳当之无愧。
作为中国法律的核心区域,洛阳担当着法制创设、法学引领、司法统合的独特历史职能。这主要表现在:通行全国的法律制度不断完善、颁行于洛阳,代表历史方向的法学新潮流兴起于洛阳,以实践贯彻法律精神、协调法律准绳的司法体制发端于洛阳。但同时应该注意到的是,由于中国疆域辽阔,人口众多,地域文化差异性、多样性显著,整齐划一的法律从来不曾真正掌控整个国家。出发于法律核心区的法律制度、思想与实践,在进入“外在的边陲”和“内在的边陲”等所谓化外之地的时候,就会出现各种打折扣的现象。②许倬云:《传统中国社会经济史的若干特性》,见许倬云《求古编》,北京:新星出版社,2006年,第1-14页。因此,洛阳在中国法律空间结构中的核心区作用,并不如想象中那样强大。③事实上,自上古三代以来直到今天,中国法律空间的对内充实和对外扩展一直都是渐进的过程、历史的趋势,而始终没有走到终点。所谓法律核心区的对外辐射功能,也如强弩一样终究会有不能穿鲁缟的末途。这是由中国独特的历史传统和文明体属性所决定的。例如,西晋泰始四年(268)颁行于洛阳的律令法典体系在律令发展史上成就突出。但它的制度设计并不是全国统一标准的一刀切,而是兼顾多种区域治理模式的差别。当时主要规定民户租调制度的《户调式》,在课田与否、户调征收数额标准方面,分郡、国、夷三类,一般郡、边郡、边郡之远者、诸侯封地、夷人、夷人之远者、夷人之极远者七个等级,依据朝廷对民户所在区域掌控程度的不同而有所变通,做出了不同的具体规定。④《晋书·食货志》,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790页。
另一方面,以洛阳为中心的中原法律与四面八方部族习惯法的交融碰撞同样不曾间断,并且伴随着汉人与胡人之间政治、文化上互为主客的融合过程而日益活跃起来。在公元6世纪前后,中国第一次民族法制碰撞融合高峰期的中心舞台,仍旧在以洛阳为中心的中原地区。周边部族习惯法的许多因素以各种方式加入中原法律之中,中原法律也有变通地适用于周边部族生活的区域。公元10世纪以后,这一过程进一步升级,最终形成兼容西北游牧法律和东南农耕法律于一体的宏大国家框架和法律空间。中国法律的地理空间空前扩大,其核心区域也由以洛阳为中心的中原地区向东向北移到以北京为中心的华北地区。
(二)古代洛阳对域外法律空间的辐射效应
中华法系是一个超越国家和民族的法律文明现象,除中国之外还包括其他国家的法律。凭借其由内到外的独特文明气质而能够超越国家和民族,在古代亚洲东部的广大区域内形成具有广泛法律效力、良好治理效果的规则系统,并与世界其他区域的规则系统形成鲜明的对照。从公元4世纪开始,日渐成熟的中国法律的域外影响力逐渐凸显,在朝鲜半岛、日本列岛、中南半岛、琉球群岛等许多国家,先后出现学习中国法律的浪潮。中华法系的空间格局逐渐成形。①详见杨鸿烈《中国法律对东亚诸国之影响》,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
文章来源:《洛阳师范学院学报》 网址: http://www.lysfxyxb.cn/qikandaodu/2021/0305/5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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