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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洛阳与中华法系(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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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杜预和张斐是西晋初年的著名律家、名理法学的时代闯将。杜预祖籍京兆,但他在魏晋时曾在洛阳为官,晋初时更担任守河南尹。张斐在洛阳主要担任的是
杜预和张斐是西晋初年的著名律家、名理法学的时代闯将。杜预祖籍京兆,但他在魏晋时曾在洛阳为官,晋初时更担任守河南尹。张斐在洛阳主要担任的是中央司法机关廷尉下属的明法掾。西晋制定律令法典体系,既有高官主持评议,也有小吏辅助秉笔,因此杜预、张斐曾在洛阳共同参与这一重大的立法活动。律令颁布以后,他们又曾分别著有《律序》③《隋书·经籍志二》:“《汉晋律序注》一卷,晋僮长张斐撰。”见《隋书》,北京:中华书局,1973年,第972页。“杜预律序云:律者八正罪名,令八序事制,二者相须为用也。”见《北堂书钞》卷45《刑法部下》,北京:中国书店,1989年,第128页。,力图对律典的主旨大义进行学理阐释,揭示其内在的法理逻辑。后世将他们二位对泰始律的注释成果合称为“张杜律”,影响极大。④《南齐书·孔稚珪传》:“江左相承用晋世张杜律二十卷。”见《南齐书》,北京:中华书局,1972年,第835页。南梁任昉《为王金紫谢齐武帝示皇太子律序启》一文。而该《律序》究为张、杜谁家,则不得而知。见《艺文类聚》卷54《刑法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第979页。尽管他们的具体法律主张有较大差异,一个提倡文约例直,一个主张穷究法理,然而总体来说,张、杜律学都是受到中原尤其是洛阳一带玄学新风影响的产物。⑤韩树峰:《汉魏法律与社会——以简牍、文书为中心的考察》,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90页。
刘颂亦为西晋的知名律家。他早年为司马昭征辟进入洛阳,在西晋朝廷中历任廷尉、三公尚书等高级法律官员。他曾“上疏论律令事,为时论所美”⑥《晋书·刘颂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308页。,尤其是提出“主者守文—大臣释滞—人主权断”的法理构想。这种罪刑法定与非法定和合的理论最终在唐律及以后的法律中得到体现,成为中华法系罪刑关系原则的经典范式。⑦参见俞荣根《罪刑法定与非法定的和合——中华法系的一个特点》,《中西法律传统》第3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
(三)北宋洛阳的哲理法学
理学是中国古代文化登峰造极的产物、中国文化最有哲学意味的高度抽象与宏大具现。作为唐末五代以来以儒为本、融合儒释道三教精华的全新理论体系,理学话语蕴含着丰富的法哲学旨趣。按照《宋史·道学传》的说法,宋代理学主流可以分为濂、洛、关、闽四派,分别以周、程、张、朱为领军人物。其中,程颢、程颐兄弟籍贯在洛阳,中年之后又长期在洛阳生活,讲学问道,终于创立洛学,位居宋代理学正统。
唐末战乱之后,洛阳再度遭到毁灭性的破坏,昔日的辉煌已一去不返。但到北宋时,洛阳虽然不再负有政治中心的职能,却仍是官方认定的西京陪都,承担重要的政治文化功能。由于其地近都城开封,同时政治氛围又较为宽和平静,因而成为文人荟萃的文化交流中心。司马光、文彦博、吕公著、邵雍等文化名人都在此居住。二程与他们进行学术交流,同时收徒讲学,著书立说。
在宋明理学中,“天理”的最高地位是二程确立的,是他们“自家体贴出来”①《二程集·河南程氏外书·传闻杂记》,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424页。。二程秉持理学“天即是理”“理一分殊”的基本主张,在讨论法律问题时强调“天理”的支配作用。“天理作为宇宙的最高实体和道德规范的源泉,自然也是封建社会礼与法的本原,维护等级特权的封建法律制度归根结底是天理的体现。”②陈金全:《理学法律思想评析》,《现代法学》1994年第6期。例如,他们说:“万物皆只是一个天理,己何与焉?至如言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天命有德,五服五章哉,此都是天理自然当如此。人几时与?”③《二程集·河南程氏遗书·二先生语二上》,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424页。将刑罚与法律说成是纯粹天理的产物,是天理之当然,这正是北宋理学法哲学家旗帜最为鲜明的立场。
在二程看来,司法的根据是立法,而立法的根据就是天理。如果立法可以不遵守天理的纲常原则,那么司法也就可以跳出具体法条程序,那么法律的效力与权威也就荡然无存了。④《二程集·河南程氏粹言·论政篇》中记载了张载和程颐的一段对话:有少监逮系于越狱。子曰:“卿监以上无逮系,为其近于君也。君有一时之命,有司必执常法,而不敢从焉。君无是命,而有司请加之桎梏,下则叛法,上则无君,非之大也。”子厚曰:“狱情不得,则如之何?”子曰:“宁狱情之不得,而朝廷之大义不可亏。”见《二程集》,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1214页。因此立法必须遵循天理,立法的效力应该受制于天理。正如程颐所说:“盖先王之制也,八议设而后重轻得其宜,义岂有屈乎?法主于义,义当而谓之屈法,不知法也。”⑤《二程集·河南程氏文集·论汉文杀薄昭事》,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5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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