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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洛阳与中华法系(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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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程氏兄弟也曾进入京师开封,将其洛学主张也一并带入开封的政治当局,并在这里遭遇正值变法高潮时期的王安石。尽管在总体上,二程都站在王安石变法
程氏兄弟也曾进入京师开封,将其洛学主张也一并带入开封的政治当局,并在这里遭遇正值变法高潮时期的王安石。尽管在总体上,二程都站在王安石变法的对立面,反对王氏的激进变法主张。但是,他们的主张仍然是基于自身独立的理性判断,而非政治派系之间的意气之争。尤其是程颐,他的态度和立场尤其显示出学者的理性、客观与冷静。他并不反对变法,只是对于王安石变法的具体措施表示反对。他不主张激进变法,而是主张渐变。即便是在司马光主政时废除变法主张的阶段,程颐仍在疾声呼吁保留变法中的合理内容,对完全翻盘的做法并不认同。
二程的学说不仅在当时就产生了巨大影响,而且还在后世朱熹的推动下最终确立理学正宗的地位,受到官方的认可与推崇。程朱理学的法哲学主张,既是对以往中国法文化的总结,也是对中华法文化的再塑造。尤其是其“天理”说,更对后来历朝的法律实践活动带来深远影响。例如,河南省内乡县衙内至今仍可以看到当年悬挂的“天理、国法、人情”匾额。这匾额既是在揭示中国法文化的隽永内涵,也是在表彰以北宋二程洛学为代表的洛阳法哲学曾有的辉煌。
三、古代洛阳与中华司法
(一)都城司法体制的体系化构建首次完成于东汉洛阳
都城作为政治中心,自古至今都是朝廷法度最先推行而且贯彻最为彻底、实施最为规范的区域,也是全国范围内司法机制最为繁复、司法局面最为复杂的区域。因为都城既是君主和中央官僚机构的驻地,同时又是一级地方区划,导致其司法处于中央与地方两套机制的双重覆盖之下。两相交织,往往会造成都城司法体制的复杂混乱乃至叠床架屋,彼此干扰。例如,西汉时都城长安,既有作为地方监狱的长安狱,也有包括廷尉狱在内的中央列卿机构所属本部监狱即“中都官狱”,总计有26 个之多。①《后汉书·百官志二》“廷尉”条本注曰:“孝武帝以下,置中都官狱二十六所。各令长名世祖中兴皆省,唯廷尉及洛阳有诏狱。”见《后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第3582页。同时,西汉在京师之外又设魏郡诏狱、钜鹿诏狱、洛阳诏狱。令出多门的刑狱体制,造成司法体制的系统性混乱。②在中国古代,“狱”是侦查、司法机关为羁押未决犯而设置的机构,不同于今日羁押判决自由刑罪犯的执行机关“监狱”。参见王忠灿《中国法律史叙事中的“监狱”》,《中西法律传统》第9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
至东汉时,伴随着都城东移至洛阳,都城司法体制亦逐渐趋于体系化与合理化。
首先,捋顺了洛阳中央司法体制与地方司法体制的关系。洛阳狱设置在洛阳县官署即洛阳寺之内,由司隶校尉、河南尹与洛阳令逐级共同管辖。司隶校尉拥有京师洛阳及周围七郡的治安、监察、司法权。河南郡即为七郡之一。洛阳城则位于河南郡辖区之内。司隶校尉、河南尹、洛阳令分别行使京师洛阳的三级司法权。与之相对应的,廷尉只统属廷尉狱,其管辖地域可以广及全国。而作为更高司法权力行使者,皇帝、三公、御史中丞则可以广泛参与到廷尉狱和洛阳狱案件尤其是重大疑难案件的审理之中。
其次,位居京师各种监狱被大幅裁减,只留下廷尉狱和洛阳狱两个监狱。尽管东汉中期以后,又出现黄门北寺狱、若卢狱、掖庭狱等,但较之西汉仍可称清简。而洛阳狱既是地方监狱,又是诏狱,关押特殊身份的罪犯与待审之人,凸显出其作为京师所在地监狱的独特司法职能。③宋杰:“洛阳狱规模巨大,机构庞杂,兼有中央政府‘诏狱’和地方郡县监狱的职能,囚禁的对象包括各级官僚贵族和平民百姓,对京师安全和朝廷政局影响甚重。”见宋杰《东汉的洛阳狱》,《历史研究》2007年第6期。而且廷尉狱和洛阳狱又彼此分工。例如,廷尉府官员犯法,只能被关押于洛阳狱,以避嫌疑。④例如,廷尉赵世因为不敬被举奏,便被关押在洛阳狱,由河南尹审理。事见《后汉书·百官志二》李贤注引蔡质《汉仪》,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第3583页。由于洛阳居于天下之中的位置优势,使得京师以外的诏狱失去存在价值,如同西汉魏郡那样的诏狱便被废止。因而形成诏狱仅止于京师、州郡县只有地方监狱的格局。司法监狱系统自下而上逐级负责,不再掺入其他权力机制。
东汉时期确立的都城司法体制模式被后世王朝大体沿袭。在以洛阳为都城的曹魏、西晋、北魏、武周时期,洛阳仍然保持着其兼具都城功能和地方机构功能的司法运行体制。洛阳地方的官员如洛阳令、河南尹等常能参与审理中央大案,与廷尉、御史大夫及诸狱官并称,受到特殊重视。当然,洛阳京畿官员体制也随着地方行政区划的变化而有一些变化。例如,西晋时取消司隶校尉,改为司州,而将其监察功能转移到河南尹。北魏初建时改司州为洛州,迁都洛阳后又改为司州。隋唐时期的大多数时候,洛阳都是作为陪都存在,其政治影响力自然逊色于长安。反映在司法体制方面,河南尹和洛阳令都不再具有多少特殊性。但是,在武则天在位的武周时代,洛阳升格为神都,恢复名副其实的京畿地位,因而当时朝廷的最高司法机构如大理寺、刑部(当时称为秋官)又都移到了洛阳。河南尹和洛阳令再度短暂成为重要的京畿司法官。宋代以后,洛阳政治中心的地位迅速下降,不再享有京畿地位的洛阳最终沦落为一个相对较为普通的地方行政区划,承担一般的地方司法职能。其司法机制也就不再有什么特殊的了。
文章来源:《洛阳师范学院学报》 网址: http://www.lysfxyxb.cn/qikandaodu/2021/0305/5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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