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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洛阳与中华法系(9)

来源:洛阳师范学院学报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3-05 09:04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作为京畿司法体制的贯彻执行群体,自汉至唐的历代洛阳令、河南尹中,也涌现出许多为政强直、不避豪贵、精通法律的地方司法官员,塑造出许多典范司

作为京畿司法体制的贯彻执行群体,自汉至唐的历代洛阳令、河南尹中,也涌现出许多为政强直、不避豪贵、精通法律的地方司法官员,塑造出许多典范司法和执法官员的形象。例如,东汉洛阳令董宣因不畏惧权贵而被誉为“强项令”。其后,虞延、周纡、祝良相继出任洛阳令,同样由于严格执法而威震京师。①董宣、虞延、周纡事迹,见《后汉书·酷吏列传》,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第2487-2496 页。祝良事迹见《后汉书·庞参传》,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第1691页。以及《太平御览》卷500引《东观汉记》,北京:中华书局,1960年,第2286页。东汉末年,曹操出任洛阳北部尉,造五色棒严察权贵的事迹,更是让他借此一战成名。②《三国志·魏书·武帝纪》注引《曹瞒传》,北京:中华书局,1971年,第3页。曹魏时期,司马芝担任河南尹,秉公执法,铁面无私,皇亲国戚也不得通融;③《三国志·魏书·司马芝传》,北京:中华书局,1971年,第386-387页。河南尹李胜参与讨论恢复肉刑问题。西晋初年,担任河南尹的则是当时著名的律学大家杜预。杜预不仅参与晋初律令法典的编纂工作,而且精通律学,勤于著述。他为《泰始律》撰写的注释被皇帝下诏与律并行,获得了正式的法律效力。北魏时,洛阳令高绰、元志、高崇、薛琡等人,也都因为政清断、不避强御而青史留名。④事迹先后见于《魏书·高允传附绰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091页。《北史·魏诸宗室·河间公齐传附元志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558页。《魏书·高崇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707页。《北史·薛彪子传附薛琡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922页。到唐代,武周时代的洛阳令魏元忠同样是刚正不阿的一代名臣。

(二)洛阳树立天下司法文化的标杆

洛阳司法系统在运行中形成一系列对后世产生深远影响的司法文化,分别表现为法律职业自我认同、法律职业专业化、司法仁德化。

首先,司法人员供奉皋陶为职业神,强化自我职业认同,自东汉洛阳始。

宋人曰:“今州县狱皆立皋陶庙,以时祠之。盖自汉已然。”⑤(宋)方勺:《泊宅编》卷4,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22页。东汉时担任汝南功曹的范滂因受人诬告参与士人结党。他刚被收押到黄门北寺狱时,就被狱吏告知要祭拜皋陶。⑥《后汉书·党锢列传·范滂传》,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第2205页。这说明东汉洛阳监狱中已有专供祭祀皋陶之所,即狱神庙。皋陶已被请上狱神的神位,接受后世人的供奉。这一方面是由于当时人对皋陶十分尊崇,对其法官权威的十分认同,另一方面则是当时谶纬造神运动的风气影响。此外,又据《论衡·是应》记载,当时官府都有皋陶、觟?形象的壁画,以狱神皋陶执神兽断狱的神迹警示奸人。

皋陶自汉代始成为狱神,祭祀活动一直未断。至西晋时,皋陶祭祀进一步上升为国家礼法,于每年孟秋在洛阳铜驼街旁的廷尉寺举行。狱吏视皋陶为司法行业鼻祖。而在北朝,人们认为壬辰日是皋陶的忌日,司法机关在这一天有不审讯犯人的惯例或者规定,以此来作为对狱神皋陶的纪念。这说明,狱神皋陶的形象已经从中原洛阳扩展到地方边郡。①《敦煌文书》:“皋陶以壬辰日死,不得此日劾罪人。”参见李德范《敦煌西域文献旧照片合校》,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7年,第104页。

狱神皋陶的形象一旦确定下来,就在中国法律史上扎根生长,狱神庙在天下州县监狱遍地开花的局面一直延续到中国近代,其法文化意义深远复杂。从中国传统法律职业尤其是司法职业的角度来说,皋陶祭祀是其从业人员的职业归属感和自我认同感的集中体现,也反映出某种民间法律信仰,即便是在今天也仍然不失其历史价值。②邓长春:《狱神皋陶崇拜考论》,《中华法系》第12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9年。而推根其源,狱神皋陶文化最早起于东汉洛阳。

其次,官方推动的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专业化运动,自曹魏洛阳始。

法律专业素养的培养、专业知识的传播,是法律得以良好执行、司法得以良好运转的先决条件。有鉴于此,法律职业专业化运动便具有非凡的意义,而为国家所逐渐重视。秦汉时代,律令知识传播主要靠私人传授与家族传承,马融、郑玄之学属于前者,陈、郭世家属于后者。至曹魏时,社会风气转变,法律之学渐而失去往日风光,而为社会所轻贱。有鉴于此,有识之士便上书朝廷,扭转这种反常的事态。

文章来源:《洛阳师范学院学报》 网址: http://www.lysfxyxb.cn/qikandaodu/2021/0305/5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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